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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仪器共享事业再谱新篇,“八仙过海 各显神通”

更新时间:2018-03-22点击次数:2534

当前,共享经济迎来井喷式发展。细化在科研仪器领域,大型科研仪器的共享多年前就已经被提上了日程。时至今日,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历经多年创新探索,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。

“八仙过海 各显神通

近些年来,随着科技创新需求的不断发展,大型科研仪器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。互联网时代深入演绎,科技资源比过去有了更多共享利用的可能性。但产业依旧存在科研仪器资源闲置和浪费的现象,如何搅动仪器共享新“活力”一度成为市场较为热衷的议题。近年来,国家在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方面集中投入,显着地改善了大型仪器设备状况。

从目前仪器共享工作进展现状来看,政策层面给予了仪器共享法律保障及发展方向指导;同时,借助资本力量,提供资金补助,发放“创新劵”,这在一定程度缓解了初创型企业的发展窘境;此外,区域性仪器共享平台建设是科研基础设施完善的另一重要措施。

 

资本手段:资金补助 发创新劵

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,促进科技、人才与资本的融合,许多地方创新财政投入方式,采取“创新券”、资金补助等举措加大对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激励,降低企业创新成本。以青岛和贵州为例,青海科委发布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贴,贵州省级以上科研机构仪器共享可申报资金补助。对省专业检测服务机构等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的机构,都可申报资金补助。

企业的成败在于能否创新,尤其是处于科研仪器产业发展关键阶段,在仪器商奋进转型之际,更需要有这种精神。充分发挥好资本与市场的双轮驱动作用,为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赢得更为有利的空间。

政策层面:法律保障,规划指导

一些地方先行先试,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。2007年8月,上海市以人大立法的形式通过《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》;2013年,南昌市制定了《南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促进办法》;2017年5月1日,《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》公布,郑州因此成为继上海、南昌之后,*三个专门出台规范大型仪器设施共享地方性法规的地市。法律区别与其他措施zui大的特点是强制性。从法律角度出发,科研仪器共享工作将有法可依,违法必究。在享受国家层面宽松政策的鼓励时,也必须承担相应仪器设备共享的义务。即,符合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应加入科技资源流通环节。

对一个产业发展趋势的探析与践行,离不开政策层面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方向性引导。国家科技部、工信部等多部门立足部门职能,提出系列规划措施,为仪器共享助力加油,并因此成为产业发展的引擎驱动力,同时,也赢得了业内的普遍信赖。

平台创新:降低成本 提率

共享平台集聚了多种优势资源,往往是业内备受关注的焦点。沈阳科技条件平台成立,创新了“互联网+科技服务”的市场化运营模式,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成本。作为国内规模zui大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在线服务和运行管理系统,“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V3.0系统”项目加速提高了*投入的使用效率。“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”,借助互联网和地方特色发展模式,相继“打造”和涌现一批服务单位、品牌服务项目。

从中央到地方,从制度层面到硬件设施建设,从区域到企业,我国都推出了各种各样的扶持政策。可以发现,政策的重点是始终围绕建构奖惩结合的激励引导机制,逐年扩大补贴额标准和范围。

科研仪器资源共享问题,一直是科技创新的“绊脚石”。得益于国家积极鼓励制造业发展和科研创新推动,仪器共享产业迎来了的发展契机。制度保障有了,资金扶持有了,共享平台的建设正当时。相信在科学仪器共享政策的支持下,各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工作将更好推进,zui终为国家科技强国建设夯实设施基础,提供强大的装备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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